《条例(草案)》明确将公共数据开放分为普遍开放和授权开放两种类型,并分别规定其获取方式;对开放的数据进行风险评估,规定公共数据实行分级开发模式,建立健全资源使用的监管制度;培育数据交易市场,鼓励和支持数据交易活动,促进数据资源有效流动。

5月26日,《福建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(草案)》提交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。《条例(草案)》紧扣福建省大数据发展应用现状和需求,对数据采集生成、汇聚共享、开放开发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制度设计,明确划定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权限,切实推动大数据主管部门和各相关部门履职尽责。

《条例(草案)》明确将公共数据开放分为普遍开放和授权开放两种类型,并分别规定其获取方式;对开放的数据进行风险评估,规定公共数据实行分级开发模式,建立健全资源使用的监管制度;培育数据交易市场,鼓励和支持数据交易活动,促进数据资源有效流动。《条例(草案)》要求,建立健全数据保护和安全审查制度以及数据分级分类安全保护制度;明确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、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平台等基础平台的建设、运行、维护管理单位的安全保护责任;要求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,支持、协助会员应对数据风险。

据了解,福建省大数据发展应用较早迈开了步子,“数字福建”建设成效显著。大数据产业在福建省新兴产业中极具引领性,亟需出台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,将福建省大数据发展上升到立法层面。